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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核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

江苏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核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

一、关于企业净资产达标情况
整改期满,建筑业统计系统中企业净资产仍不达标的,可以撤回资质。

二、关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达标情况
整改期满,在核查范围内企业的相关人员数量对照相应序列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要求仍不达标的,可以撤回资质。

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不作为资质撤回的依据。

四、关于限制招投标、重组合并、资质升级等情况
1、核查结果为不达标的资质,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自动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供公开查询;不达标资质即时进入整改期且不得用于承揽新的工程。
2、在未进入撤回程序前,不达标资质企业间可以通过重组、合并等方式对不达标资质进行合并处理,合并后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3、企业不得申请该项不合格资质的升级。

五、关于实地核查工作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资质存在其他不达标情况,应及时告知企业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将核查、处理情况网上通报并抄报本地招投标管理部门。
1、市、县主管部门可对注册在辖区内各等级资质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2、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撤回该建筑业企业资质,涉及部、省级许可的资质,应及时提出撤回建议。

六、关于资质撤回
(一)资质撤回程序由各级许可机关依照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办理。
省厅的流程:送达方式公告—整改告知(网上公示,2.0系统送达)--撤回告知(同上)--撤回决定(拟书面送达,无法送达则公告送达)。
(二)下列情况可以暂缓撤回
1、企业主要人员不达标的,但已有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申请进入受理流程的,资质暂缓撤回;注册流程结束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
资质连续不达标20日之前,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送资质许可机关,市、县(市)主管部门审核后留存或初审后报省厅。
2、其他合理的特殊情况。

七、关于被撤回资质核定
核定标准按资质标准执行,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